鉴定内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资料图片)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包括一般临床医疗单位、医疗美容单位和预防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包括执业的临床医师、护士及医疗相关技术人员;
2.必须针对诊疗护理过程,诊疗护理包括由医务人员建议或者实施的所有针对疾病的具体诊断、治疗、康复和预防等环节的活动;
3.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存在过错行为,过错情形既包括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包括未尽到说明义务、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4.患者的诊治后果不符合规范诊疗所期待的情形,患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5.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