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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串通投标罪,应从其构成要件上掌握。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第三,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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